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解读_体育比赛经费预算
1.世界杯经费
2.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3.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4.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
5.体育指导员论述题赛事组织办法赛前赛中和赛后需做哪些工作
6.怎样运营体育场馆
由《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办赛指南》得知办理马拉松的资质有:
1、主办方获得赛事起、终点及沿途赛道的赛时使用权,同时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起终点场所、路线。
2、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的规模、内容相匹配。
3、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经费。马拉松长跑是国际上非常普及的长跑比赛项目,全程距离26英里385码,折合为42.195公里。分全程马拉松、半程马拉松和四分马拉松三种。
世界杯经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
(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竞赛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
(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
(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
(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主办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发放)或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主办方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或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竞赛规程、筹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竞赛规程,包括比赛的名称、主办单位名称、承办单位名称、宗旨、竞赛项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奖励办法等;
(四)比赛主要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五)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六)竞赛场地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票务销售或有偿赠送实施方案;
(八)按时、足额兑现奖金的承诺书;
(九)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比赛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
第十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消防、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按照审批登记的要求举办体育竞赛,不得随意变更审批登记内容,因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赛事的,主办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赛事注销手续后,向社会准确发布公告,并依法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第三章 参赛规定
第十二条 参赛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参赛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持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有效证件,方有资格参加经过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
第十三条 必须按照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服装上所有标志和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十五条 按时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其它会议等活动。
第四章 竞赛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及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赛事过程的监管,对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法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视情况指派技术代表对比赛行使监督和仲裁。
第十七条 竞赛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参加电子竞技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电子竞技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禁用物品,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在举办电子竞技比赛中,必须使用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正版软件。
第十九条 主办方应当对全国体总秘书处及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 电子竞技赛事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方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与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等有关合作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积极督促获奖运动员对其应承担的税金在竞赛所在地进行交纳,由主办方代为交纳的,主办方必须提供相关的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举办电子竞技赛事,主办方应当通过竞赛审批部门选聘裁判员,并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未经管理部门推荐、选派的裁判员不得承担竞赛裁判任务。主办方不得随意委派他人承担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结束后15日内主办方应当向审批部门递交比赛的工作总结(包括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成绩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一)未经竞赛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擅自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不听劝阻的;
(二)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意义和项目内容不一致的;
(四)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未落实的;
(五)违背体育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基础设施,组织,宣传等基本都有主办国自己筹措,门票,广告等收入由FIFA与主办国按比例分配,FIFA会给所有参赛国分配参赛奖金,还有所有提供比赛球员的俱乐部也会分配到相当数额的补贴。
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3. 扶持民营体育产业扩大改革发展领域
吸引实力雄厚的民营资本参与体育产业,推行股权制扩展民营化,促使俱乐部实体化。目前在篮球和兵乓球上已经开始了推行俱乐部,而且经过了这几年的实行,情况是良好的,也从中解决了政府负担问题,一切都靠市场来调节。推行还在继续中,使一些运动能够和市场结合,配合与商业化,也能更好的带动民众关注体育运动。
(1)首先,政府管理部门的放权,放权的关键在于国有体育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政府通过设立与行使公共权力的职能部门相分离的出资人机构,控股重要的企业和运营国有资产,以股东的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在清楚界定国有产权的基础上,第一步要下放的就是国有体育资产的使用权,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委托、承包、租赁、转让等多种形式,将目前政府直接管理的体育资产授权体育经营单位法人代表管理;单位法人的地位确立后,就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自主经营实体,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权、人事自主权和收益分配自主权,政府不再直接下达指令性体育产品生产计划,不再无偿调用体育企业的人财物和产品。
以国有资产为主的体育场馆设施的产权改革就成为当前微观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从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实践来看,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资本运作,是推动国有企业体制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一是为各种社会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创造平等机会,既有利于激活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也能够直接改变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的状况;二是面向市场运用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资产置换、公开拍卖、出售转让等各种资本运营的手段和方式,根据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多样化的企业体制。在对国有体育企业进行体制创新的同时,鼓励国内外民营企业进入政策允许的体育产业领域,最终形成多元所有制并存的体育产业发展格局。除了产权所有人的多元化,还可鼓励投资人投资方式的多元化。
体育产业的制度创新需要三权分离:
所有权——国有
管理权——社团
经营权——公司
(2)实施操作系统发育不足,无基层的功能组织,是制度创新的微观障碍。基础的细胞性质的改革特别重要。如高校办运动队提出多年,以前主要是场地设施条件不具备,现在许多大学新建的体育场馆已不逊色体工队,有条件大力发展学校的体育俱乐部,体育管理部门应采用各种手段调动学校生产体育准公共物品的积极性;地方体育部门办的运动技术学院,要与体校结合起来探索新的生存发展的方式,体工队改制仍然要走俱乐部实体化的道路。
淡化发展高水平竞技运动官方色彩,改变体育管理部门高度垄断具体操办的方式,把精英选手的集训制改为选拔制,真正打开社会办体育的入口;各省市的专业队逐步改制为俱乐部,依托训练基地和学院完成实体化;政府一段时间稳定投入,国家以固定资产入股,建设股份制俱乐部: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改制,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以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参照国营企业改制,采取多种形式改制重组。
(3)制定税收、经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对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机构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支持。体育俱乐部通过利益排他机制而取得共同利益的自愿组合,既可以采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方式经营,也可以采用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形式进行经营。体育俱乐部是提供体育竞赛表演和体育健身参与等体育准公共产品服务的社会组织。它可以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鼓励各企业和俱乐部办运动队,部分市场成熟的项目职业化并成立行业联盟。根据WTO精神,外国将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中国参赛办赛,因此体育市场的行业垄断形式将发生很大变化。借我国首次在首都以外举办亚运会的时机,试行各省市高水平俱乐部精英运动员进行国家选拔和参赛的新制度。
由于“十一五”期间有奥运会、亚运会举办等特殊情况,改革的措施分步骤、分阶段进行。在国内各地比较而言,从广州开始局部试点较为适宜。2005年开始,广州市体育局可在单项协会主办赛事、以基层体工队改革为俱乐部制以及与运动院校协调发展新机制的研究,大胆尝试新模式,争取在亚运会举办时能检验有关制度创新的成果。
“举国体制”是中国竞技体育攀登世界高峰的一张战无不胜的王牌,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效益,成为许多国家羡慕的摘取金牌的最佳途径。这个体制是特别适用与发展中国家快速提高竞技水平的“软件”,目前属于功能强大的高版本而没有必要立即与国际全面接轨,置换为发达国家的自由自主型的训练模式。换言之,“举国体制”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将存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唯一的前提是它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必须走出急功近利陷阱,建立远大的体育理想。
对“举国体制”这样一个经过半个世纪巨大投入而至今仍然在国际体坛发挥巨大威力的高水平竞技运动体系,正如所谓的“两弹一星”和许多国营大型企业,还将在中国的现代化道路上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能因为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就弃之若蔽履。何况计划经济的产物,并非都一无是处,经过改革也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去生存。对于几十年形成的庞大体系,改革虽然艰难,但比起其他领域如国营企业的转轨,“举国体制”却要轻松多了,其经历的波折和付出的机会成本都是可以接受的。
“举国体制”不能扔掉,但又非改革不可,必须使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对其改革既不能脱离国内体制改革的进度,又要保持中国特色和国际优势。所以,唯一的出路还是认真进行内部的改革,脱胎换骨,实现体制创新,打造一个新体制。
这一体制必须具有最大的社会包容性,无论在大众体育,还是在竞技体育,无论运动训练,还是运动竞赛,无论专业训练,还是业余训练,都可以容纳多元的,多种组织形式的,以及不同所有制的形态,要像张开的双手承接社会的各种积极性,走体育社会化的道路。
在调整后的国家行业分类中,体育被归入文化产业,原属于体育的所谓“体育”“休闲、健身体育活动”,被划入文化产业之中的“休闲健身服务”行业,与特指专业竞技运动的体育行业分离,成为与体育并列的分类。这也正预示了我国体育回归文化本位的未来走势。体育体制更应尽早应变,以适应这一发展趋势。
中国体育长期的改革与创新目标,已经初步有了个雏形的形成。中国体育已经走过曲折的道路,需要的只是克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认识体育的文化本位和普世性原则,呼唤已经模糊的理想和信念。乘着中国体育走向2008史无前例的巅峰之际,我们绝不错失良机,重新树立起具有灵魂性质的中华体育精神,形成新的完整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在理想的指引下,走向绚丽的终极目标。
我想你是要写成论文的形式吧,以上我摘取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也已经加以修改了,文章是有我自己的话再配上资料的,可能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你看看用不用的上吧,希望能够帮到你。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总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第三条 总局的工作准则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休假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总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计划、外事计划、会议计划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总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和总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办公厅根据总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适时向国务院提出法律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单位(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总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国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体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总局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总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坚持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总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总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总局阶段性工作;审定总局授予的技术职务、荣誉称号等;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局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或总局职能部门受总局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要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组织会议的部门领导请假。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总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综合性会议。召开全国综合性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国务院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国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国专业性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总局对全国专业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凡以总局名义召开的全国专业性会议,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计划的会议,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召开会议的请示,经办公厅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以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未列入会议计划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专题请示,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报送审批的公文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部门(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印发的传阅文件,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总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
第二十九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授权,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
第三十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领导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授权、经济合作、财产变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简报》、《信息专报》报送。总局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总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局领导按要求出席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中办、国办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党和国家***出席的或有总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国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厅协调其他总局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总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国)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总局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总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因公外出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总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以总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比赛和大型活动,总局各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比赛、重大活动需总局领导出席,应纳入总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总局领导出席赛事活动的计划,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计划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请示,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列入计划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需总局领导临时出席的活动,须一事专报,并经总局领导批准。
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庆典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请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不得点名或直接邀请。原则上,一次活动只邀请一位总局领导出席;一项活动,总局领导只出席一次。
第三十八条 总局各单位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总局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对外联络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事前应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对外联络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体育团队出国或回国,总局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送迎。对于在世界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突破、影响较大的体育团队回国时,总局领导可酌情到机场或运动员驻地迎接。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赛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送迎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送迎。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国),由办公厅负责事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报送在京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名单;其他总局领导离京出差(出国),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厅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总局分管领导销假。总局各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假。
体育指导员论述题赛事组织办法赛前赛中和赛后需做哪些工作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公开反兴奋剂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反兴奋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反兴奋剂技术、设备和方法。 第六十条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开展反兴奋剂国际合作,履行反兴奋剂国际义务。 第六章体育组织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 第六十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地方各级体育总会是团结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三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六十四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五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十六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 第七章体育产业 第六十九条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十条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 第七十一条国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 国家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 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七十二条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 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 第七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体育产业资源交流共享,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地方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第七十六条国家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定期发布体育产业数据。 第八章保障条件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七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捐赠财产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七十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 第八十条国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第八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 第八十四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第八十五条国家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需求。 第八十六条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八十九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九章体育仲裁 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具体条件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怎样运营体育场馆
一、管理内容 (一)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活动组织申办、承办与组织管理。
(二)负责组队参加市级以上比赛。 (三)负责监督落实体育**公益金,用于竞赛和训练方面的情况。 (四)负责对优秀运动员、裁判员等级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对县业余体校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二、办理程序 (一)申办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由体育局负责,并取得县政府的同意,承办比赛组织管理运动会又体育局负责。 (二)负责选拔组队,训练运动员参加市级以上比赛,并向社会公布比碃定百剐知溉版税保粳赛成绩。 (三)体育**公益金用于体育比赛和体育训练经费,向上级部门申报,并接受审计监督。 (四)受理裁判员三级以上人员材料申报,业务股审核分管局长审批。 (五)依照条件向上级体育部门申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立,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经办股室、业务股 电话:2886102麻烦采纳,谢谢!
一、努力实现大型体育场馆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
随着体制转轨,国家对行政事业型资产管理提出新办法:有条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进行改革,实行经营性管理。根据这一思路并随着我国体育由事业型转变为产业型。而这一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一种关于资产权利的社会分工,目的在于提高资产权利运用的效率。体育局作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长期以来承担着大型体育场馆所有者的职能,各场馆的经营权虽然源于所有权,但法人产权一旦形成,所有者便不能再直接参与产业实体,干预各场馆的活动。目前不少场馆虽已实行产业化运作,但所有权与经营权并不明晰,难免出现权力的虚置和错位。
“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仍是当今我国大型竞赛体育场馆经营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之一。大型体育场馆在大型赛事结束后,政府要将眼光从赛前的“为赛事本身服务”转向赛后市场运作上来,而这一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分离,具体又体现在大型体育场馆的不同经营管理模式的采用上。
二、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选择模式
对于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模式的选择,应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要坚定企业化改制的改革方向,选择适合的改革方式,以创造更多更好的综合效益。
1.承包经营管理
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按照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所有者与经营者间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年限,使承包人能根据公共体育场馆的自身条件和体育健身市场发展的基本规律,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人按合同书规定,每年向所有者交纳一定的租金,并负责大型体育场馆日常管理和设备维护、维修。而大型的设备更新、维修则仍由所有者投资。
对于承包后的大型体育场馆,要求不能改变其为大众提供体育健身服务的性质,必须保证为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提供场地服务,但对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都要收费,其收费标准应由场馆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在合同书中标明,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对场馆原有职工,承包人有选择是否留用的权力。这种经营管理方式,虽然减轻了所有者的负担,也提高了场馆的使用率,但承包经营者往往会改变大型体育场馆的用途,如用它演马戏、搞大型活动等。
2.租赁经营管理
实行大型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租赁经营方式,是指产权人授权给承租方,将体育场馆有期限地交给承租人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据合同规定对场馆实行自主经营。也可以采取合作的形式,即所有者以场馆资产入股并控股(股权高于50%),租赁经营者(经营公司)投资参股49%,并与所有者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收入除日常支出和负担小型维修外,盈余由所有者与经营者按股份分成。显然,这种经营管理方式,不仅使所有者具有控股的权力,而且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益。既扩大了大型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满足了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要,也提高了职工的待遇和积极性。
3.委托经营管理
这是大型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小的一种经营方式,即场馆所有者,通过一定的方式选派经营者作为大型体育场馆的负责人,代理所有者经营大型体育场馆,所有者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经济发达国家较多地采用这种经营方式管理大型体育场馆。
在经费管理上,经营者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协议,规定全部收入要上交,经营者没有支出经费的权力。所有者不仅核定场馆的年度支出预算,也下达收入预算项目和收入指标,以加强经费预算管理的计划性和约束力。
委托管理方式并不改变大型体育场馆为大众体育健身和运动训练、竞赛提供场地服务的性质,仅是变换了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主体,其结果是把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带进体育场馆的经营活动之中,提高了管理效率,也提高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委托经营管理是目前大型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较为现实的选择方式,宁波市游泳健身中心的委托管理具有典型意义和一定的代表性。
4.企业化管理模式
不具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条件的大型体育场馆,作为过渡性措施,也应采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式,加强经营管理,尽力提高经济效益。
大型体育场馆实行企业化管理,有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首先,理顺大型体育场馆管理的体制,给予场馆更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今后整体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明确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责任。可采取对原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按规定和程序转换为经营性资产。确定投资方式与投资程序,明确场馆对经营资产处置的权限,对国有资产变更和增值、经营利润和收益、利润如何分配,以及分配方案,都须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程序依法进行财务管 理等措施进行控制。其三,参照企业法对企业化场馆实行规范化管理。
5.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实际是选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模式是指由企业的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的权利。将企业改组为公司,可达到几个目的:筹集资金;通过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科学民主管理;理顺政企关系,转换经营机制;降低投资风险。
将大型体育场馆以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造,特别是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彻底的改革模式。虽然目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的公司化改造还处于探索阶段,但部分社会投资兴建的体育场馆,如长春五环体育馆、成都龙泉阳光体育城等由上市企业或房产公司所建大型体育场馆基本是按此方式进行市场运作的,这可为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向公司治理转化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可借鉴的教训和经验。尽管公司治理模式在许多地方显示了其合理性,反映了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但目前将其应用于大型体育场馆的管理体制改革仍然有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需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积极的探索。
6.BOT和TOT模式
BOT为建设、运营、转交的英文缩写,即在一定期的经营期内,将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市政设施项目)交由国内或国外承包者建设、经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此项目设施完整地转交给国有部门单位管理经营。这对于解决基础设施瓶颈矛盾、缓解资金紧张,以及加快经济发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BOT模式的运用主要是针对新建大型体育场馆而言。该模式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在大型体育场馆投资上的资金不足,但在操作上仍存在项目投资量大,周期长,有较高的多种风险等问题。
TOT即转让—运营—转让。TOT投资模式是指由政府部门融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政府将经营权出售给民间投资者,投资者在约定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后,再将经营权无偿交给原产权所有人的经营方式。对政府来讲,通过TOT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筹集相关建设所需资金,而对于投资者来讲,由于其受让的是已建成且正常运营的项目,建设期的风险完全不用承担。对已建成的大型体育场馆而言,TOT模式对那些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城市来讲,是一种较佳的选择。以合同的方式将现有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权长期转让给竞技项目俱乐部,既可减轻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压力,又可节省场馆维修保养方面的开支,还可保证其用之于体。
当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在拓展投融资渠道过程中,更多的专家和学者提倡采用新型融资方式BOT,以未来经营权作为投资回报,来筹集建设资金,是缓解当前国家投资不足的一种有效补充。
7.星级酒店式经营管理
星级酒店式管理模式是指体育场馆的运营应该像星级酒店一样,运营程序涉及到选址、设施规划、投资结构、后期的商务管理、行销计划、人才资源计划、项目创新,以及公共安全等问题,整个运营程序全是由专业的管理团队来运营的一种管理模式。
星级酒店式经营管理模式并不仅仅指场馆建成后的酒店管理,还包括改变投资结构,通过市场手段多渠道筹资、融资;以项目法人招标等方式,甚至政府以其投资作为股份,吸引社会(国内外)资金融资控股,从而使大型体育场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基本确定了产权多元化方向,扭转了以前场馆建设资金投入单一化的局面。大型体育场馆实行星级酒店式经营管理的优势是:其一,投资结构多元化;其二,满足体育场馆功能的多元化需求,突出“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其三,培养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其四,有利于把握市场定位,发展项目创新,经营专业化;其五,采用品牌营销策略,并利用品牌延伸产品,拓展市场。大型体育场馆实施星级酒店式经营管理,将真正实现从制度型经营管理向人本型经营管理转变,以财务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向以现代营销为核心经营管理转变。
三、影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
体育场馆经营模式的选择对其经营状况的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后大型体育场馆如何根据其自身的特点选择科学的、适宜的经营模式,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影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经营模式选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大型体育场馆自身的状况(免费论文网 www.mianfeilunwen.com )
体育场馆自身的状况是影响其经营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大型体育场馆自身的状况包括体育场馆的功能、规模,可以开展的运动项目,可供开发的场馆面积和室内面积,配套的淋浴室和更衣室等方面是否完备。
2.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定位与潜在服务对象
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定位对其经营模式的选择也有较大的影响。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定位主要是通过其经营内容来反映,是以竞赛表演业为主要的经营内容,还是以全民健身为主要的经营内容;是以提供健身场所为主,还是以提供体育培训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对体育场馆经营模式的选择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的潜在目标即顾客的选择,对其经营模式也有较大的影响,如体育场馆的目标顾客定位在高收入阶层,那么对其经营模式的选择也有较高的要求。
3.大型体育场馆的地理位置
在国外,体育场馆的地理位置是影响其经营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在我国也不例外。大型体育场馆分布在繁华的市区还是在偏僻的郊区,其经营模式一般都会有所不同,如分布在社区和住宅区附近的体育场馆一般应交由社区自主经营。此外,大型体育场馆所在地附近的配套设施是否完备对其经营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4.大型体育场馆所在城市或地区大众的消费水平
大型体育场馆所在地的大众的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是影响体育场馆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对体育场馆的经营模式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大众的消费能力非常有限,体育有效消费需求不足,即使采用先进的经营模式也是徒劳。
今后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经营模式的选择可以根据上述影响因素,并结合具体的改革目标进行综合全面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选择适宜的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其经营管理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