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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几章几条规定的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几章几条规定的内容

ysladmin 2024-06-10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几章几条规定的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几章几条规定的内容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揭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几章几条规定的”的神秘面纱。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几章几条规定的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几章几条规定的内容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揭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几章几条规定的”的神秘面纱。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吧。

1.体育赛事实行()的原则

2.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3.成都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4.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5.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几章几条规定的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几章几条规定的内容

体育赛事实行()的原则

       公平竞争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分析: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活动。

成都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工作,提高竞赛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竞赛顺利进行,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下简称单项竞赛)是指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竞赛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主办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第三条 单项竞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应设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单项竞赛资金筹集、使用、核算及管理等工作。单项竞赛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四条 单项竞赛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同时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单项竞赛圆满、顺利进行。第五条 单项竞赛财务工作应接受主办单位、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单项竞赛活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参赛经费。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项竞赛财务部门根据竞赛规模、参赛人数、会期等开支因素以及收入情况,编制经费预算,报组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编制预算时,要列出具体开支项目、数量、单位、开支标准等计算依据,以便于审核。第八条 承办单位筹集单项竞赛资金确有困难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适当给予补助,以推动当地体育事业的发展。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九条 单项竞赛收入包括项目中心核拨竞赛经费收入、体委补助收入、广告赞助收入、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门票收入及其它与单项竞赛相关的收入。第十条 单项竞赛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项竞赛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分配、挪用和隐匿帐外。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主办单位或上级体委拨入的竞赛费,应及时为其开具发票。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积极培育开拓竞赛市场,充分开发单项竞赛无形资产和利用竞赛的广告媒体作用,积极、稳妥、依法组织收入,保证竞赛需要。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和组委会要加强对单项竞赛赞助合同的管理。合同签署过程中,集资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要共同进行充分的论证,明确与赞助商等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确保有关各方的利益和竞赛的顺利进行。组委会财务部门要掌握、监督合同的落实执行情况。第十四条 与单项竞赛有关的各类广告活动,应由合法的中介人办理,双方以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中介费用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掌握。第十五条 以单项竞赛名义接受的赞助和捐赠的实物,必须计入收入帐并登记财产明细帐。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单项竞赛支出要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严禁一切铺张浪费和攀比行为。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单项竞赛的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包括在包干定额之内。任何主办和承办单位不得将这些费用转嫁给各参赛队。

       裁判人员酬金标准按项目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为降低单项竞赛费用支出,在保证竞赛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应就近选派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十九条 伙食费支出的管理:

       一、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可参照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费标准规定的通知》〔(85)体计计字464号〕中的实物标准,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按照承办单位所在省市的优秀运动队伙食标准上浮30%-50%。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二、各代表队工作人员伙食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商主办单位制定。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三、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在伙食标准之外另列支“伙食补助费”,费用由组委会支付,不得向参赛队收取。第二十条 住宿费支出的管理:

       一、各代表队在编人员在竞赛期间的住宿费由组委会支付。

       二、各代表队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在旅途中转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由各代表队自理。

       三、制定住宿标准既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又要保证运动队休息、安全、卫生。第二十一条 兴奋剂检测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兴奋剂检测费用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委会应积极配合检测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维护体育市场正常秩序,发展体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

       (一)体育健身经营活动;

       (二)体育竞赛、表演经营活动;

       (三)有偿体育训练、体育中介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各级政府鼓励市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益人民身心健康、推动全民健身运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经营活动。第二章 申办与经营第五条 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征》。

       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规划;

       (二)具有符合体育经营活动要求的基础设施、安全急救措施;

       (三)有取得资格征书的体育专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办者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书;

       (二)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

       (三)申办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

       申请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组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除报送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必须提交组织章程。第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接到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分别在二十日、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第七条 经营者按本条例规定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治安、卫生等证照。第八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收费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核定。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经批准后,确需停办或变更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第十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维护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负责。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全市体育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的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总体规划,对全市体育经营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培训、考核经营管理人员和体育专业人员,核发专业合格证书;

       (三)在管理权限内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本市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

       (四)在管理权限内审批在本市举办的大型体育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在管理权限内负责审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在本辖区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劳动、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证制度。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临时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吊销《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

       (一)雇用或聘用无专业合格证书的体育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人员的;

       (二)擅自停办或变更体育经营活动内容、时间、地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伪造、涂改、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的;

       (四)经营者不能维持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存在事故隐患的。

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和法治教育。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商业性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活动经营、消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开放、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第五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物价、环保、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办程序第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安市体育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项目;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体育器材;

       (四)有符合要求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办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体育经营许可证;申办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体育经营许可证。

       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以市、区、县冠名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由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的,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的地点,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亮照、亮证经营。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不得超出人员容量的限制规定。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噪音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第十四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五条 经营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项目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禁止从事具有*秽、**内容和其他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七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拒绝下列行为:

       (一)侵占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设备;

       (二)强行派购物品或者安置人员;

       (三)非法收取费用;

       (四)未持有合法证件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检查及处罚;

       (五)未依法定程序扣押、收缴、吊销证照或者强令停业。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损失的,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赔偿,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第二十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四)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好了,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几章几条规定的”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几章几条规定的”,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